我是一名80后,我自己的公司就是通過獲得銀行“光伏貸”貸款來做光伏,從今年上半年到現在一直有“要免費安裝光伏發(fā)電站了,這是農村的又一種新騙局?”等這類的文章一直出現,提醒廣大用戶注意風險。
這樣的提醒是有必要,但是我認為必須要認真剖析里面的真正風險點,不能以偏概全一棒打死。
任何行業(yè)如果沒有金融資本的進入是無法得到發(fā)展,但是資本的進入需要正確的引導和正確的心態(tài)去對待。前幾年的互聯(lián)網金融P2P就是很好的例子,其中和我們“光伏貸”最類同的就是“綠能寶SPI”,“金融+光伏”模式。
現在就“光伏貸”的具體擔保方式和幾種現有的營銷模式,向大家分享一下:
貸款對象: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光伏發(fā)電項目的企業(yè)法人,既可以是項目公司,也可以是項目公司的主要控股股東。在綜合考慮上網條件、工程造價、股東實力等因素的基礎上,我行擇優(yōu)重點支持并網型晶硅光伏發(fā)電項目及分布式電站。
金額:應根據借款人項目總投資、自有資金金額、實際融資需求量及已落實可用于還款的現金流確定,貸款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70%,覆蓋額度高;
期限:原則上貸款期限不超過八年(含建設期),覆蓋期限長;
利率:應在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客戶的信用狀況、風險程度及借款人對我行的綜合貢獻水平適當浮動確定(較同類貸款項目綜合成本下調2%,維持8%左右)。
擔保:光伏發(fā)電項目貸款應采取我行認可的擔保方式,可以是抵押、保證和質押擔保方式的多種組合,我行創(chuàng)新了以收費權和光伏發(fā)電設備分別質押和抵押的擔保方式。
還款:光伏發(fā)電項目貸款應根據貸款對應的光伏電站項目未來產生的現金流合理確定還款計劃,同時接受借款人利用其他收入來源(如財政補助資金等)償還貸款本息。
從上可以看出,通常有在做“光伏貸”的光伏公司都為用戶提供了擔保和連帶責任的捆綁,并且提供了貸款金額10%以上的保證金,其余由用戶的個人征信和電站資產滿足了其余90%的擔保。
因此,我認為,單純的以為光伏公司會攜款逃跑是不切實際的。
原因有二。第一,貸款的資金不是一次性到位,銀行的信貸人員會對每次貸款下來的電站進行確定安裝并網結束后才會進入下一個貸款批次,因此想通過“光伏貸”套取大量資金的行為是不可行的;第二,關于電站質量,銀行是要求公司按銀行提供的品牌名單進行采購,并提供采購合同。所以隨意使用什么品牌的組件和逆變器也是不可行的。
再談引起輿論風暴的“零首付”。首先“零首付”只是“光伏貸”營銷公司模式的一種,并不能完全等于“光伏貸”。
“光伏貸”營銷公司模式:
1,零首付,安裝電站用戶不需要掏錢,由公司兜底還款(將公司變?yōu)橐患彝斜P公司),用戶只需要到銀行簽字貸款,但是用戶結算卡或者結算電費資金由公司方控制(有些公司的會要求供電部門將補貼資金打入公司管理),固定每年給予用戶分紅,分紅時間為前十年,后十年分別分紅比例不一樣,同時提供終身維護。
2,以屋頂租賃的方式,談屋頂每年的租金,實則還是利用用戶銀行貸款出來的資金建設電站。但這種方式直接的扭曲了貸款的本質,用戶貸款,公司使用資金,分紅變成了屋頂租金。
3,零首付,但會與用戶明確貸款的責任和還款的義務,用戶自己管理自己的結算資金和結算賬戶。貸款只是降低光伏電站的市場門檻,讓暫時顧慮一次性掏這么多資金的用戶減少顧慮,更好的被市場所接受,同時提供廠家質量維護。
(華夏能源網記者注意到,媒體披露出的新騙局大多數是采用第一種“光伏貸”營銷模式行騙。)
上述的三種營銷模式有以下不同點:
第一,是否和用戶說明銀行貸款的責任和還款的義務,因為用戶是貸款主體,銀行追究的第一責任人一定是用戶,這不是任何公司去承諾“兜底”就能避免的法律責任。
第二,由公司掌控用戶賬號或者結算電費是否涉及“資金池”管理的問題,前幾年的互聯(lián)網金融最大的問題就是出現在“資金池”管理的問題,導致資金的走向不明確使用不規(guī)范不透明,后來國家明確“資金池”的管理必須有第三方國家認可金融監(jiān)管部門管理才能設立。同時也涉及公司自融,用戶的資金無論是通過貸款還是現金支付都是屬于用戶的資金,然后利用這個資金建設電站。
不難看出前兩種通過貸款的營銷的方式,用戶很容易被迷惑,用戶無法明確自己是電站的真正業(yè)主,也不會知道自己的貸款風險,對于銀行而言就將貸款主體的風險放大了很多。
這兩種營銷模式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金融“兜底”。這和前段時間綠能寶SPI的運營模式類同了,我們再來看看綠能寶SPI的問題出現在哪。
解剖戶用光伏新騙局:“零首付”就一定是騙子嗎?
SPI能兜底嗎?
據綠能寶官網介紹,在綠能寶模式中,投資者承擔出租人的角色,將購買的綠能寶產品委托綠能寶租賃給電站項目方(或充電樁項目方)使用,電站項目方(或充電樁項目方)則按月向投資者支付租金(由綠能寶代發(fā))。
在租賃期間,綠能寶產品物權始終歸投資者所有。綠能寶相關負責人回應關于自融的質疑,稱商務部有關融資租賃的條款中允許關聯(lián)交易。業(yè)內專家認為這也凸顯了我國法律在融資租賃業(yè)務方面的缺失。
彭小峰對此微博答復:“綠能寶平臺是委托融資租賃平臺,因電費的國家補貼延遲,造成承租人收款延遲,公司正積極處理,補貼遲早會下來。我們一定優(yōu)先解決老百姓的錢。”
通過上面這些情況,我認為“金融+光伏”是一個很好的方式,但是如果做成“金融+光伏+收益分紅”就目前看來還很多問題。這其中的問題不僅僅只是彭小峰解釋的國家補貼延遲(電網公司對戶用的結算是很及時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公司如果把自己做成一個光伏金融兜底公司才是真正的風險。
首先大多數做光伏的公司只是工程公司,涉及金融領域是完全空白,理想是豐滿的但是現實是殘酷的;其次,對發(fā)電量也就是電站收益過于樂觀的估計和理想化的計算,最后戶用市場是很分散的這需要一個龐大和管理一致的團隊經營,必然造成公司的管理成本和運維成本大幅上升。綠能寶SPI已經是一個很好的教訓。
以上也是我們公司團隊盡一年“光伏貸”總結出來的一些情況,我們的國家已經由過去制造大國逐漸向金融領域轉型,所以我們一直堅持將“光伏貸”回歸原生態(tài)銀行貸款,只是降低光伏進入市場的門檻,便于推廣,類似房貸、車貸等一樣只是一個普通的消費類貸款,也是銀行更好服務于“三農”的一個產品。
我相信各地的銀行也在了解光伏,各位同行請正確引導銀行,不要因為有了銀行的貸款就過于的瘋狂和偏執(zhí),一旦銀行的資本和千萬用戶在光伏領域受到傷害、欺騙不再相信光伏,這不僅僅只是哪家公司的損失而是全行業(yè)的損失,變成一個讓人們琢磨不透的行業(yè)。無法真正的市場化,只能靠國家的補貼靠國家精準扶貧項目生存。猶如無根之木無源之水。
最后希望各位同行,如業(yè)內的朋友說的在這個混亂的“光伏貸”里面做一股清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