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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未獲審批工程斂財 兩人因詐騙落網(wǎng)獲刑

核心提示:2017年2月28日下午,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合同詐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合同詐騙罪判處二被告人十四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5萬元。

2017年2月28日下午,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合同詐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合同詐騙罪判處二被告人十四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張同成,男,1952年4月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被告人畢殿勝,男,1956年3月生,甘肅省嘉峪關市人。二被告人捕前系嘉峪關春秋光電有限公司董事長、項目經(jīng)理。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間,被告人張同成、畢殿勝在嘉峪關春秋光電有限公司申報的位于嘉峪關市嘉西光伏園區(qū)光伏發(fā)電工程未獲得甘肅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情況下,謊稱該項目工程即將開工,與任某等30名被害人簽訂工程承包協(xié)議并騙取施工保證金。被告人張同成作案三十起,詐騙金額共計697萬元;被告人畢殿勝作案二十九起,詐騙金額共計677萬元,破案后贓款均未追回。法庭上,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出示的主要證據(jù)無異議,亦無證據(jù)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張同成、畢殿勝先后向30名被害人騙取60萬至8萬元不等施工保證金。由于工程遲遲無法開工,各被害人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向二被告人索要施工保證金無果后,于2015年8月14日,將畢殿勝扭送公安機關,致案發(fā)。迫于壓力,張同成于同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同成、畢殿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同成有期徒刑十四年、畢殿勝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各處罰金5萬元。對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贓款,繼續(xù)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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