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備的技術標準,通常會有制造方和使用方兩個體系。有時候我也會想,不同體系的技術標準是否有各自的立場特色。這兩天恰好關注光伏并網的電壓適應性問題,看到了兩個標準,確實稍有差異。
《光伏發(fā)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要求》(GB/T37408-2019),規(guī)定A類逆變器在0.9p.u.至1.1p.u.之間應能正常運行,B類逆變器宜與A類光伏逆變器的要求相同?!豆夥l(fā)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guī)定》(GB/T29319-2012),規(guī)定正常運行范圍為,0.85p.u.至1.1p.u.之間。
兩個標準中運行電壓范圍的低限數值不同,《光伏發(fā)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guī)定》的要求低限更低一些,范圍更大一些。這種正常運行電壓的范圍對于制造方而言意味著制造成本,而對于運行方而言則意味著電網可靠性。電網方更希望在電網處于低電壓期間,光伏發(fā)電系統不要脫網,也就是我們通常聽到的低電壓穿越能力。這種差別,或許就是立場的特色。純粹的妄自猜測啊,各位不要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