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70號文明確規(guī)定,所有項目必須全容量并網后才能享受國家補貼,還專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辦法》。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力業(yè)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間不一致,且影響電價政策的,按照三個并網時間中的最后時點確認全容量并網時間,列入補貼清單,享受對應的電價政策。
對于項目企業(yè)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主管部門也給出了管理辦法:計算并網后12個月的平均利用小時,不低于同一地區(qū)、同類項目、同期間的年平均利用小時的50%時,補貼清單的并網時間可暫按項目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進行調整。如未達到50%,則按月向后平移計算12個月的平均利用小時,直至達到50%的月份,補貼清單的并網時間暫按此月份進行調整。
對于“部分并網保電價”的項目而言,這一辦法可能帶來較大影響。根據《辦法》規(guī)定,如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yè)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3個月及以上,該項目移出補貼目錄清單,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出補貼清單期間所發(fā)電量不予補貼。如經核實的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yè)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3個月以下、1個月以上,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fā)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fā)放補貼金額的3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對于全容量并網時間比企業(yè)承諾全容量并網時間滯后1個月以內的項目,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并網發(fā)電的容量,并按實際發(fā)放補貼金額的2倍核減該項目補貼資金。